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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解读

2024-09-04

工作目标

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依据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全省省辖市和县(市)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街道)(其他建制镇及相关行政区域可参考执行,同步开展)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工作任务

依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将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中相关监测要素(含滑雪场)的现势性更新到2024年。同时,按照本方案要求,采集增加的监测要素。


2022年首次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城市(合肥、马鞍山、淮南、淮北市),完成城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工作,一并提交数据成果;2023年首次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城市(芜湖、蚌埠、铜陵、安庆、黄山、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池州、宣城市),城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

2024年首次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县(市)(全省50个县,9个县级市),依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采集本方案要求的监测要素,城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工作于2026年底前完成。


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内容与范围

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要素

1-11项监测内容,在变更调查地类二级类下, 按监测要素细化确定三级地类,以监测要素名称命名,同时,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相关属性等,并监测其变化情况。12-16项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并监测其变化情况。

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内容

各市(县)按照部统一要求的监测内容和范围提交成果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管理需要,拓展监测范围、深化监测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监测要素全部细化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三级类或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类对应和衔接,深度支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

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根据需要分为全域范围和城区监测范围两类。全域范围指城市行政区域为监测范围。地级市城区监测范围指部反馈的“城区范围”和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不含县级市和县)范围的并集,县级市与县级城区监测范围采用城区所在镇(街道)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该范围线由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档案馆)下发。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进行“城区”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时,仍按照“城区范围”执行。


全域范围采集的内容包括:高等院校(含军事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方舱医院,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供热厂,殡葬设施,轨道交通站点(地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水电站,河湖(含大型水库)岸线、河渠结构线,铁路(含高速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中心线,室外滑雪场(含附属设施)。

其余监测要素在城区监测范围内采集。注:全域范围内采集的要素均在市级统一采集,县(县级市)只需采集城区监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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