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6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采集生产技术规程》(新型基础测绘与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技术文件-6)
建(构)筑物及场地设施采集要求:
1.进退结构大于0.2m的均应进行建模表现。模型应反映建(构)筑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0.2m的细节(个别标志性古建(构)筑物应反映变化大于0.15m的细节),如建(构)筑物的外观转角变化,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
2.模型结构利用Mesh三维模型和激光点云数据进行提取。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三、四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3.沿街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建(构)筑物,因遮挡造成的结构、纹理不全的,需通过车载街景或人工方式予以补全。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三、四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4.模型真实反映建(构)筑物体的外观细节,侧面上的阳台、窗、广告牌及各类附属设备都应清晰表现,且侧面轮廓线应反映侧面上的变化细节。
5.模型使用的纹理材料应与建(构)筑物外观保持一致,反映实际的图像、颜色、透明度等,区别出砖头、木头、玻璃等不同材质。纹理中不应含有建(构)筑物以外的物体,物体的内部及屋顶变化细节应清晰可辨。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三、四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6.模型的屋顶应反映屋顶结构形式、附属设备等细节。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三、四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7.对于主体包含球面、弧面、折面或多种几何形状类型建(构)筑物,应表现建(构)筑物的主体几何特征。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8.对于包含以上提到的多种类型建(构)筑物,可拆分成为不同类型的建(构)筑物再建模。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三、四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9.模型的基底与所处地形位置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与地形起伏相吻合。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三、四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10.建筑底部与地面衔接处,可允许建筑立面有少许插入地面,但不超过0.5m。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二、三、四级模型也应遵循此项要求。
1.进退结构大于0.5m的均应进行建模表现。模型应反映建(构)筑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0.5m的细节,如建(构)筑物的外观转角变化,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
2.其他要求见“一级模型”所述内容。
1.进退结构大于0.8m的均应进行建模表现。模型应反映建(构)筑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0.8m的细节,如建(构)筑物的外观转角变化,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
2.其他要求见“一级模型”所述内容。
1.进退结构大于1.2m的均应进行建模表现。模型应反映建(构)筑物体长、宽、高等任意维度变化大于1.2m的细节,如建(构)筑物的外观转角变化,阳台、门窗的框架样式,屋檐的造型。
2.其他要求见“一级模型”所述内容。
LOD1: 体块模型
LOD2: 基础模型
LOD3: 标准模型
LOD4: 精细模型
Ⅰ级: 屋檐>0.5m细节建模表现
Ⅱ级: 屋檐>1.0m细节建模表现
Ⅲ级: 屋檐主体建模表现
Ⅳ级: 屋檐不表现
Ⅰ级区: 地标性中心区、中心商务区。
Ⅱ级区: 中心区域、高档住宅区。
Ⅲ级区: 普通住宅区。
Ⅳ级区: 郊区、农村地区。
Ⅰ级: 立面突出物>0.2m-0.5m细节建模表现
Ⅱ级: 立面突出物>0.5m细节建模表现
Ⅲ级: 立面突出物>1.0m细节建模表现
Ⅳ级: 建筑物屋顶结构简化表示
Ⅴ级: 建筑物屋顶结构主体建模表示
Ⅵ级: 自动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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